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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3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召开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会,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学习宣传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部署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。会议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,主会场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各地级市(地区、自治州、盟)和部分有条件的县级市(县)设立了分会场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出席会议并就贯彻《意见》作动员部署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发言,浙江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,长沙、宜昌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交流发言。会议由城市建设司张小宏司长主持。
会议强调,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认真学习宣传贯彻《意见》,深刻认识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,提高政治站位,进一步增强责任感、使命感、荣誉感,在改造中从实际出发,坚持居民自愿,真正解决群众所思所盼,不搞一刀切,办实办好这项民生工程、发展工程。
会议要求,各地要抓紧明确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。要在前期摸查的基础上,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,特别是摸清建成于2000年年底前的老旧小区的数量,建立项目储备库。在此基础上,对照《意见》提出的工作目标,区分轻重缓急,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,科学编制本地区“十四五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,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,及早明确2021年改造计划,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、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实施改造。要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,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。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、标准和支持政策,推动建设安全健康、设施完善、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。
会议指出,各地要全面落实“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,市、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”的责任制,加快建立健全政府统筹、条块协作、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。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,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,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、产权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等,共同推进改造。要广泛开展“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”活动,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主动性、积极性,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、参与改造,实现决策共谋、发展共建、建设共管、效果共评、成果共享。要做好宣传引导,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,变“要我改”为“我要改”,形成社会支持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。
会议强调,各地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经验做法,立足当地实际,加快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、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。要通过政府采购、新增设施有偿使用、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,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,投资参与改造中各类设施的设计、改造、运营。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,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,构建快速审批流程,积极推行网上审批,提高项目审批效率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。要加快完善改造项目生成、改造项目推进、小区长效管理等体制机制,切实打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“堵点”难题。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在主会场参会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各地级市(地区、自治州、盟)和部分有条件的县级市(县)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。